1978年3月5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部《宪法》。其第43条规定了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并明确规定:“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会后,中共中央以中发[1978]21号文件作出了《关于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指示》下发执行。为贯彻执行中央[1978]21号文件,中共甘孜州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根据甘孜州实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全州两级检察机关的重新设置组建及具体的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干部调配任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原则规定,以中共甘孜州委[1978]30号文下发全州各县贯彻执行。全州两级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工作依照中央[1978]21号和州委[1978]30号文件部署和要求全面展开。同年9月12日,经中共四川省委同意,任命原甘孜州公安处副处长裴铭儒为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原新都桥监狱政委饶定民为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同年11月2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正式挂牌开始办公并启用印章。
更新时间:2024-08-30 直链:www.gzzjcy.gov.cn